典型案例 | 这些安全培训违法行为被查

 

应急管理部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

针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

主要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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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

☞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甚至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不严格,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培训,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长沙市交通运输系统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所辖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查处了一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案例01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

2021年12月22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对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部分驾驶员未达到每月培训至少一次以上的要求,存在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2
 
 
 

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宁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其2021年8月份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补训的时间未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宁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3
 
 
 

湖南永璟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浏阳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执法人员到湖南永璟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在检查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通过检查相关台账和公司安全培训学习平台等资料,发现该公司湘AJ****危货车辆驾驶员张**于2021年11月2日入职该公司,公司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资料不完善,未进行72课时的培训学习,公司也未对其督促,未安排补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4
 
 
 

湖南铜旺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南铜旺三合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督查及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例会、班前会等没有记录,没有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停车场地未达到许可条件等情况。其公司行为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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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换岗、离岗一年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本规定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

 

来源:长沙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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